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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申请单位应在政府同意之日起7日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汇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未缴纳的,按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处理。
  第十五条 城镇退伍义务兵自安置部门规定的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 部队停止供应起,由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金。生 活补助金发至安置介绍信开出当月为止。个人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金。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又 自行落实工作单位的,安置部门不再给予办理安置手续。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同时,由安置部门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证,凭证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减免其它费用。市有关部门2年内免收各项统筹费用。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入各类市场经营的,享受徐州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 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其 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纳养老 保险金的年限。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到劳动、人事部门举办的劳动力或人才市场应招的,有关 部门应免收其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和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 险待遇。
  第十九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在安置部门审查登记并为其办理报到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统一交市劳动部门管理。
  档案管理费用,第一年免费,从第二年起由劳动部门减半向退役士兵收取。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接转。
  第二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到安置部门报到,或安置工作后六个月不到安置的单位报到的,政府不再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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