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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八条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 复工复职。
  原工作单位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九条 入伍前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后按国家规定回原校复读;本人不愿回校复读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每年举办专项退役士兵人才交流会,实行供需 见面、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根据其用人标准在人才市场上选用退役士兵。
  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达成用人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第十一条 通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方式安置工作的,均不占用省、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途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政府采取指令性分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经公证 机关公证后,由安置部门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期10年以下的2万元;10年和10年以上的4万元。
  退役士兵不愿自谋职业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工作;不服从安置的,政府不再安置,也 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给予办理落户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一)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二)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非户口征集地入伍的;
  (三)入伍后全家由农村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 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 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于安置任务下达之日起 10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标准为每一名安置任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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