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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经2002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二00二年十月十九日

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满和超期服役退出现役以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 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三条 退役士兵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同 级人民政府设在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具体的安置工 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 工作。
  第四条 外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 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在本市、县(市)、贾汪区安置的,属外省(市)入伍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查,报省安置部门批准;本省其他市入伍的,经其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由市、县(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批。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有偿转移安置、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政府优先安置工作:
  (一)服役期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二)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或者三等甲级的伤残军人;
  (三)荣立二等功和二等功以上以及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退役士兵可以自己联系工作单位,双方就安置达成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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