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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十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或擅自调整项目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无法继续进行;
  (七)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拒付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九条 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第九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己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人员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情节较重的,市财政局取消该银行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九十六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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