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一条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七十二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以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相关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累计余额限定的额度、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表15)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表16)。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预算单位报送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每旬后1日、月报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七十七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七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因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 ,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章 预算结余资金处理
第七十九条 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按市财政局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计算并报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八十条 年度终了(截至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按规定进行对账,对需要结转下年度使用的预算指标,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填写《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附表17),办理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结余指标(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指标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