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十九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的资金。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预算指标。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支出用款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分局报送《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9)和《市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附表10),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二条 对属于《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广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节 专项支出
第六十三条 专项支出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已列入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资金)。
第六十四条 专项支出由用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和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次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未列入《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购买支出及政府采购中定点采购项目;特别紧急支出;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六条 每月25 日前,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表11)、《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表12)。
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收到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附表13)。
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内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九条 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确定的月度授权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表14)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