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将第二、三联送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备查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其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发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记账联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财政支出明细账,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支付信息。
第五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发生退票的,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五十一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由财政拨款供养,工资、补贴实行统发和实行统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五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人事局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市人事局审核。
第五十三条 市人事局根据市编制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8日前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根据市人事局的统发工资资料,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市财政局发放的工资清单,于每月6日前送代理银行并于当月9日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遇节假日顺前)。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的支付指令,于每月9日通过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市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五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在当月28日前将审核结果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对采购当年列入《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含定点采购项目)的购买服务、货物、工程等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填写《政府采购用款申请书》(附表8)。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广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