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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经批复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支付。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汇总表》(附表1)报经市财政局批准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汇总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拨款预留印鉴卡(附表2)。单位自留一份,其余分别交上级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备查。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五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六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日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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