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企业应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并使其工资和其它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限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八、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监督检查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要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充实我省各级劳动行政监察队伍力量,强化劳动行政监察职能;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把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及时解决监督检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坚决纠正和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设。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在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保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办法,落实劳动争议三方仲裁原则,强化仲裁的效力和权威,充分发挥仲裁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所有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要建立和发展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把企业调解不了的劳动争议通过这一组织来调解处理,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节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十、积极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各方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核、备案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工作中,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到突出位置,特别是在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把妥善安置职工放在首位。工会组织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能力。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在协商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特别要在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中发挥作用。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劳动保障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在调整劳动关系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