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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
省总工会、省企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9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0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市场化的新型劳动关系已基本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领导。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今年内,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要全部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县级力争达到50%,明年上半年达到100%。要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协商解决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本市劳动关系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要及时沟通、研究和协调,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使调整劳动关系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得到顺利实施。
  三、加强对劳动关系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依法确立和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促进就业保障、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起的积极作用,形成既要有利于推进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推动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又要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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