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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十九)路名牌、楼牌、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齐全、完好和醒目。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
  (五十)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

七、公共场所



  (五十一)各公共活动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五十二)机动车、自行车库(场)设置地点应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不得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市内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已建有地下停车库(场)的单位不得将停车库(场)改变用途,已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划要求限期恢复,并不得在室外设存车处。

八、环境保洁

  (五十三)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壳等各种杂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五十四)市区道路、广场应尽可能使用机械作业,定时清扫、清洗、洒水、保洁,提高工作效能。有条件的路段应根据需要采用水洗除尘,路面积雪及时清除。
  (五十五)市区河道等各种水域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准排放污水,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
  (五十六)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外和窗外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指定位置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和废物收集容器,并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五十七)夜市、疏导点和便民摊、亭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修理摊应随时收集废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五十八)临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人、定时、定点投递。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主要路段不得经营摩托车、助动车修理、铝合金加工和木器加工业务。
  (五十九)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车身广告破坏严重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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