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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十三)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经批准设置的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二十四)河道两侧新建建(构)筑物原则上按规定后退河道蓝线,临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古城保护风貌和河道景观要求相一致,沿河应种植绿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已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墙面整洁,定期维护保养,改善河道沿岸景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有关部门应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二十五)临河农贸市场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落实清扫保洁措施。
  (二十六)河道景观地带禁止堆放、倾倒、排放易燃易爆和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及河道及其设施安全的危险物品,禁止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损毁河道设施,侵占临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
  (二十七)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超标排放各类废水;擅自铺设管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在古城区河道和风貌保护地带河道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排放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二十八)市区范围内的船只应保持船容船貌整洁,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船上物品堆放应整洁有序。旅游船只外观应体现江南水乡特色,配有安全防护设施;运输生活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古城区内和景观河道两侧禁止废品收购船只停泊和作业,其他河道未经批准不准住家船停泊。
  (二十九)桥梁应保持设施完好,每两年粉刷或清洗一次。依附桥梁两则的管线应采取措施予以掩饰,并与桥梁景观相协调。

四、公共设施



  (三十)道路与桥梁保持平坦、完好、畅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应在限期内修复。
  (三十一)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任意在居民新村设置固定路障,已设置的应限期拆除。
  (三十二)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与地面平齐。道路开挖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三十三)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景观地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进行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废弃的杆线应由产权单位及时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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