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干道两侧及繁华路段的建筑物前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确需设置的,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高度2.2米以下,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院内空地应种植景观绿化。
在建工程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其顶部应采用小瓦压顶,外墙色彩应符合街景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在施工围墙外增设花坛。施工临时工棚屋顶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顶部高度,古城内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的施工临时工棚建筑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工地内堆物应不超出施工围墙。脚手架搭建应符合施工规范并保持完好。其他施工机具应保持整洁,停放有序。
待建地块应设置通透式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形式应符合街景要求;围墙内外应种植绿篱和临时绿化;围墙墙柱应设置灯光。地块使用权者应保持围墙及绿化的整洁和设施完好,及时清除杂草和垃圾。
拆迁工地应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的围护设施。
(十七)市区不得有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市有关规定予以清除。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不得延期使用,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清理并完好场地。
(十八)原有建筑物占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不允许破墙开店;已经破墙开店的使用期满后应立即恢复原状或按街景要求建设,仍需开店经营的必须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和建筑线后按街景要求另行建设。
三、河道、航道景观
(十九)市区河道、航道(以下简称河道)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经批准的临河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筑范围内的驳岸建设,形式应保持传统风貌。
(二十)临河、跨河等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设置规范的施工围栏和围护,并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危及河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二十一)在临河、驳岸设置、扩建排水(污)口或改变排水(污)口位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排水口应设置在隐蔽处或采取措施遮挡。对已有的排水(污)口设施应尽量避免裸露,已经形成污水截流系统的区域,临河建筑的各种污水必须引入污水截流管网,原有排污设施应当拆除。现有驳岸上污水排放口污物和污迹应定期清理和清洗,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二十二)经批准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围栏并不得破坏临河建筑景观,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并恢复原有地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