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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八)建筑外墙应保持整洁,外体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墙面渗水修复后应恢复原墙面色彩。外墙面砖清洗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玻璃幕墙应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2-3年粉刷一次,施工围墙应每半年粉刷一次。外墙粉刷的色彩应符合街景规划要求。
  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九)建筑物窗户应保持整洁完好,玻璃无缺损。沿街建筑和所有住宅窗外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住宅区整体要求。已经安装的外挑式防护设施应限期拆除或按规定改装。
  (十)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设置牢固安全,沿街建筑物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墙面挂锈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不得占用人行道,并保持其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十一)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遮阳、遮雨帐篷、板等。已经设置的,按街景要求予以拆除或整治。
  (十二)户外灯箱广告、店牌店招和标志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灯饰完好,在防风、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对设置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或清理。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已经设置的应限期拆除。灯箱、店招不得影响建筑物风貌特色。
  (十三)商业建筑大门和橱窗应采用全透明玻璃材料,原则上不得使用卷帘门饰。室内物品摆放有序。确需安装防盗门、窗的,经批准同意,应采用镂空横杆式钢质卷帘门窗;已经安装使用但不符合本标准的应按街景要求限期更换;其他地区使用的卷帘门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使用单位应保持门面整洁、干净,并及时清除各种招贴和乱涂乱写字体。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门饰。
  (十四)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十五)古典园林、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在保护范围本体视线所及的范围,应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并且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符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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