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
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府[2002]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在市内媒体上刊登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一、引言
(一)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城市的道路、河道、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列入本标准范围。
(三)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区,县级市及中心镇可参照执行。县级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地区标准。
二、建筑景观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已有的多层平屋顶住宅应按街景要求和风貌保护要求实施“平改坡”。层顶形式和使用的材料及墙面色彩应体现粉墙黛瓦和苏州传统民居风貌。上述区域内不得建设超高烟囱,已经建设的,按街景要求予以拆除。
建筑物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已经设置的,按街景整治要求予以拆除。屋顶的水箱应定期粉刷;隔热层保持完好,定期维修。
(六)主要道路两侧和窗口地区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和市区标志性构筑物应按街景灯光要求设置夜景灯光,对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设施完好,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与更换,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街景灯光设施。
(七)主要道路临街不符合市容景观的公用建筑和住宅楼应统一封闭阳台,有条件的应设置绿化和盆花。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新建建筑临街阳台应统一封闭,阳台外不得设置晒衣架,不得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的物品。阳台内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并不得超过护栏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