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对非法印制倒买倒
卖发票及购买使用假发票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44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处罚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经营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从重处以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