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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费[2002]305号 2002年10月29日)


宿州、六安市物价局: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社会赞助、捐助等问题的请示》(价费[2002]102号)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力量办学是否执行“一费制”的请示》(六价费[2002]7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2]14号)规定,社会力量举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提出,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因此,各地在核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学校接受资助的情况。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不得再以各种名义强制收取赞助、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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