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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监督管理办法

  审计、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由监察机关、财政(收费管理)部门、法制机构以及市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罚款决定的相关数据由代收机构输入微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正确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严禁随意执法,保证罚款额度与违法情节相适应。
  行政执法机关在使用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额度没有下限或上下限之间相差2倍以上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制定出具体的罚款标准,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监察机关、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自然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对情节复杂或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向被处罚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由市收费管理局统一监制的罚款缴款通知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填写。
  罚款缴款通知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罚款依据;
  (三)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
  (四)罚款金额和缴纳期限;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
  第十一条 被处罚人缴纳罚款时,应当向代收机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款通知单。
  代收机构在收取罚款的同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款通知单中所列以下内容输入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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