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记的通告
(2002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第17号令公布的《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决定对全省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登记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网页)都必须进行审批。本通告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终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1、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或者在其它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2、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二、登记办法
申报互联网出版业务,须按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申请表到贵州省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管理处领取),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到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凡未经登记批准的,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