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关于《辽宁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2]576号 2002年10月23日)
各市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速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管好用好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燕尾服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速发展我省软件产业,管好用好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辽宁省人民政施舍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必须坚持引导性、示范性原则,重点围绕我省软件产业“十五”计划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软件产业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建设软件强省为目标,充分发挥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助、贴息以及奖励等方式对我省软件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其中: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软件人才的培养、软件企业研发费用以及房租等方面的支持贴息方式主要用于软件企业已经取得的商业银行贷款的贴息;奖励方式主要用于鼓励我省软件企业招商引资、加大出口力度以及有突出贡献的软件人才的奖励。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软件人才的培养、引进以及对有突出贡献软件人才的奖励。对我省大专院校培养软件人才所需教学设施等给予适当补助,对引进软件人才的相关方面予以补助。对在软件人才培养和软件研发、推广、出口及促进软件企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2、对软件人才创业、软件研究开发给予适当补助。对软件园区内(政府创办的软件园除外)的软件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补助,对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软件,对基础性、公用性软件的研究、开发予以补助,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软件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信息化技术支撑项目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