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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交所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开户代理业务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设立专门保管开户代理业务凭证的库房,库房是否符合安全、防潮、防火等要求。
  (三)检查被稽核单位是否制订并落实开户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是否制订并遵守开户代理业务操作流程或操作细则;是否规范对所属开户代理点的日常管理并开展必要的业务检查。
  (四)检查被稽核单位同一笔开户代理业务的原始凭证和电子化凭证资料、结算系统账户登记资料是否相符;抽查原始凭证,检查业务人员是否按规定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申请材料。
  (五)检查被稽核单位是否单独设立开户代理业务财务账户;是否严格按规定标准和项目向申请人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将开户代理业务收费和非交易过户印花税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六)检查被稽核单位开户代理业务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将原始凭证按代理点、代理业务类别、时间顺序按月装订成册;原始凭证保存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限,是否存在提前处置情况;是否对凭证资料尽到保密责任。
  (七)检查被稽核单位空白证券账户卡是否专人保管并作表外科目账;作废的证券账户卡是否及时销毁;是否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印制申请表并加以妥善保管。
  (八)检查被稽核单位是否按规定刻制并使用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是否建立印章登记簿并做好印章管理工作。

第四章 稽核报告和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现场稽核工作结束后,本公司向被稽核单位出具稽核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不合格的开户代理点,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在开户代理机构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暂停开户代理业务;
  (三)终止开户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开户代理机构收到对其开户代理点的处罚决定后,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计划报送本公司。
  第十四条 受到暂停开户代理业务处罚的开户代理点整改工作结束后,其开户代理机构必须向本公司提交整改报告。本公司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恢复其开户代理业务的时间。
  第十五条 累计受到两次暂停开户代理业务处罚的开户代理点,或者连续两年其开户代理点受到暂停开户代理业务处罚的开户代理机构,本公司有权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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