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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交所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定期统计各开户代理点在开户代理业务中无效委托和待补充数据的次数及占该代理点全部委托之比例,重点监控次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开户代理点。
  (二)定期统计各开户代理点办理账户开立、挂失补办、注销、合并、资料变更及查询等各项业务的数量,重点监控单项业务量较大或增长幅度较高的开户代理点。
  (三)定期统计、分析各开户代理点寄送的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材料不合格的情况,重点监控不合格次数较多或情节较严重的开户代理点。
  (四)检查各开户代理机构凭证电子化工作是否存在下列问题,重点监控其中问题较多或性质较严重的开户代理点:
  1.数据光盘报送不及时;
  2.数据光盘质检不合格;
  3.电子化凭证资料与结算系统账户注册资料不符;
  4.开户代理业务申请材料与《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要求不符;
  5.违反《实时开户业务凭证电子化工作注意事项》其他规定。
  (五)定期统计、分析各开户代理点被电话投诉的情况,重点监控被投诉次数较多或情节严重的开户代理点。
  第七条 对于第六条所述被重点监控的开户代理点,本公司将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其了解情况,并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进一步检查措施:
  (一)全面复核其近期报送的电子化凭证资料;
  (二)要求其寄送原始凭证资料到本公司接受复核;
  (三)对其实施现场稽核。

第三章 现场稽核

  第八条 现场稽核分为定期稽核和临时稽核,由本公司登记部抽调业务骨干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完成。
  第九条 现场稽核对象包括:
  (一)第六条所述被重点监控的开户代理点;
  (二)以前年度未被实施现场稽核或虽被实施现场稽核但不合格的开户代理点;
  (三)拖欠费用金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开户代理点;
  (四)发生突发事件必须立即稽核的开户代理点;
  (五)其他本公司认为需要稽核的开户代理点。
  第十条 现场稽核包括:
  (一)检查被稽核单位开户代理业务人员是否经过业务培训,在业务操作中是否严格执行《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及本公司和开户代理机构制订的其他开户代理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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