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交所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30日)
各开户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对开户代理机构的稽核工作,加强开户代理业务检查和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隐患,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暂行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工作,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是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开户代理机构和开户代理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规范开户代理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稽核工作根据工作场所不同分为非现场稽核和现场稽核。
第四条 稽核工作归口本公司登记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完善稽核工作流程;
(二)制订定期和临时稽核工作计划;
(三)开展稽核工作;
(四)出具稽核报告和处罚报告;
(五)验收被处罚单位整改工作。
第二章 非现场稽核
第五条 非现场稽核是一项日常业务,由本公司登记部指派专责稽核人员完成。
第六条 非现场稽核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