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雅安市雨城区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川价函[2002]177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雅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雅安市雨城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雅市物(2002)193号)悉。按照国务院“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的具体安排,现对雅安市雨城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批复如下:
一、雅安市雨城区城乡居民生活电价均为每千瓦时0.40元。城市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元,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高耗能工业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其他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016元,农村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46元至0.20元。
二、以上价格均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和城附费每千瓦时0.01元。
三、今后若需调整电价,城乡居民生活电价应同步调整。
四、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收入基数仍在财政上单列,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