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鼓励和推进科技型企业发展
19.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兴办各类科技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投资各方约定。
20.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可不提交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确认,验资部门在验资报告中予以说明即可。
21.出国留学、工作人员可以个人名义,以外币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并可按内资企业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验资时以当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八、积极支持企业改制改组
22.经政府或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落实债务的前提下将资不抵债和“小、微、亏”企业,以零资产出售进行改制。
23.企业进行整体改制的,其原有的专项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原有专项经营资格的项目分割另设新企业经营的,经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可凭原有效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登记注册,同时原企业办理核销该项目登记手续。
24.企业改制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时,在原企业债务落实的情况下,即可采取原企业注销,新企业设立的方式办理,也可按变更登记操作,提交设立材料。对于原有的专项资格,除国家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的外,一律视为有效。
25.积极支持、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的改制改组工作。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购买国内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也可以购买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九、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26.对生产经营好,信誉好,连续三年无违法违章不良记录,连续三年无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国有大中型支柱骨干企业、集团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点发展的私营企业,经批准后实行“免检”制度。
27.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已具备开业条件,尚未办妥有关登记手续提前开业,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28.对因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周期过长等原因造成注册资本不实的企业,可从轻处罚。
29.对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企业一般性违反法规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先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再进行处罚。
30.对超出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只要不涉及法定前置审批和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十三种行业,可限令其变更,不作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