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冠企业所在地市(县)行政区划名称的,其名称由该市(县)工商局核准后报省工商局备案。
三、放宽对出资比例的限制
8.有限公司只要其章程中制定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的,其股东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再有比例限定。但对于明显规避法规规定,变相办理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除外。
四、放宽对外投资的限制
9.允许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其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其净资产的50%(不得超过100%)。
10.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对外投资,不受其净资产50%的限制,但其投资后剩余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净资产应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11.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参与兴办外资企业,外商投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可按内资企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五、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12.鼓励企业多渠道、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国家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企业,从宽审核经营范围。对规模较大,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涉及专项规定的范围应列明外,其它经营范围可核至大类。
13.对于一些新兴行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的要求予以核定经营范围。
14.对于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详细列明,可核定为“各类科技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法律法规有限制的除外)。
15.鼓励成立投资公司,推动企业从产品经营转向资本经营,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
16.对于一些建设周期长,前置审批复杂、项目多的企业可以核发筹建执照,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再核发正式执照。
17.鼓励私营企业申报外贸经营权。在“无锡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内注册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即可申报流通外贸经营权,并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
六、放宽对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
18.允许小规模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公司依《
公司法》设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设立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但需经全体股东确认,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注明相应的内容和有关法律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到50%,三年内全部到位。对于个人投资组建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在三年内到位,首期到位额在注册资本的4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