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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2]14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


  为了进一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牢固确立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的主人翁思想,切实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加大支持发展、服务经济的工作力度,根据省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无锡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集团登记的条件
  1.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1亿元以上。
  2.冠市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以上。
  3.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为科技型企业的,其组建集团的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二、放宽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4.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的,名称中行业核定可放宽:允许名称中使用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3个大类以上的,名称中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5.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企业名称。重新登记为有限公司且投资人不变的,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有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经企业原投资者同意,可以使用原名称,但不得称公司。企业改制后另起名称;但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原名称的,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三年(企业原名称不规范的除外)。
  6.专业科技型研发企业、咨询服务企业(含中介机构)、专业广告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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