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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整顿规范城红公证办证室(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公证行业的监管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公证办证室(点)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取缔不具备条件的公证办证室(点),查处违规违纪的公证人员。
  四、严格执行公证业务收费标准。公证业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依据《价格法》,各市州价格部门及以下均无权对公证收费标准作调整,各公证处公证员要认真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纪纪律,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公证收费标准。
  五、严禁支付和收取不正当费用。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得向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支付任何形式的协办费、联络费、劳务费、手续费、信息费以及其他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以下简称正当费用)。
  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机关团体以及其它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名义、手段和形式向公证处或公证人员索要本条前款所列不正当费用。
  六、严厉查处枉法出证和支付、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公证处及公证员故意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枉法公证、办人情证、关系证和给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支付本通知第五条所列不正当费用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证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据《公证员惩戒办法》等规定,对公证处给予警告、罚款、停止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或撤销公证机构的处罚,对公证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及罚款的处罚;公证处和公证员随意降低或提高公证收费标准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检查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审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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