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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2]32号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纠风办、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省各中心支行: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省广大公证处及公证员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地为群众和社会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公证处及公证员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降低收费、给付联络费、协办费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某些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向公证处及公证员索要各种好处费、联络费等;在大中城市,公证处设点(室)太多太滥等,导致一些地方公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国家公证的信誉,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形象,也使国家利益和公证行业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并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管理,严肃执业纪律,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我省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省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意义。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利于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国家公证信誉,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秩序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信贷公证尤其是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及时便捷地追偿放贷资金,提高金融集贷资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促进法律服务、中介、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行业、领域、部门的职务犯罪及违纪行为的防微杜渐工作。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监督职能部门作用,进行专项治理。
  二、建立健全公证执业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证处必须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悬挂有本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当地物价部门监督电话的监督牌《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执业公证员名单要公示上墙,工作人员要亮证服务。省市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当地人大、政协、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物价、纠风办、审计、人民银行等单位选聘特邀监督员,对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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