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通告
根据海府办函[2002]67号文批复,我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范畴,由我局负责实施。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秩序,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现就我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属公共资源,应贯彻经营城市理念,实行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效能。
二、全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由我局负责组织划定。
三、自本通告之日起,在已设置眯表的路段,车辆占道临时停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眯表停车位上;在尚未设置眯表的路段,车辆占道临时停车应停放在划定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