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6.5 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6.6 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6.7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7 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
7.1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交通信号设施;
b)交通指路牌;
c)交通标志牌;
d)交通执勤岗设施;
e)人行道隔离栏;
f)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
g)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
h)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
i)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第7.1条(除7.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
b)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
c)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d)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
e)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f)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7.3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跨越道路设置的;
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
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