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成价工[2002]261号 2002年10月28日)
成都电业局、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电网部分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川价工[2002]1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爱依斯一凯华燃气发电站上网电量价差处理的批复》(成府函[2002]126号)精神,现对我市部分优惠电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优惠电价
1、从2002年8月抄见电量起,取消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3分的优惠,恢复按国家颁布的目录电价执行。今年8月至10月丰水期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按目录电价每千瓦时下浮4分执行。城市居民生活电价见附表一。
2、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平水、枯水期及二期农网改造完成的生活电价不作调整。农村居民生活电价见附表二。
二、取消新引进外资企业用电优惠电价
从2002年8月1日起,取消新引进外资企业用电优惠电价。新引进外资企业,按用电性质,分别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或高耗能工业优惠电价。2002年7月31日前已与供电部门签订了供电合同的新引进外资企业,其优惠电价执行到合同规定的时间截止。
三、明确超基数用电的基数年份。
从今年起,直属供电局对普通工业、非普工业用户、大工业用户、高耗能工业用户、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实行以上一年用电量为基数,逐年滚动。超基数用电优惠电价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