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房[2002]301号 2002年10月30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最近国务院《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进场发、承包交易提供交易服务的可收取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成交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1、成交的中标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的,每宗按1000元收取。
2、成交的中标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2000元收取。
3、成交的中标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3000元收取。
4、成交的中标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5000元收取。
5、成交的中标额在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7500元收取。
6、成交的中标额在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10000元收取。
7、成交的中标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15000元收取。
8、成交的中标额在5000万元以上,每宗按200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