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一)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末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
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在个人自愿且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且符合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离开企业后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困难的要按国家民政和卫生部门要求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七、加强领导,明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经贸、财政,民政、工商、地税、建设、规划、城管、房产、卫生、教育、公安、物价、监察、宣传、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确定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和失业率调控指标、组织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责。要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考核制度,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作为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关心群众疾苦,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建立和完善专项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政策落实的推进力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机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培训、管理等各项工作;市劳动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协调有关部门保证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费政策;市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组织创办劳动密集型产业、协调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企业裁员工作的指导;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不落实以及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市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城市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市税务部门要制定措施保证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市工商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落实本部门免收费用的政策;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多方面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帮助,特别是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督促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