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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从再就业资金中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各区街道和社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其中,用于社区建设的要同社区物业建设配合使用。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各区、县(市)都要建立劳动就业局,配齐工作人员;在街道、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就业局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需经费,由区、县(市)财政解决;劳动保障服务站所需经费,用再就业资金解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部门和社区保障服务组织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管理工作,为其转移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
  五、统筹兼顾,搞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
  (一)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
  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工作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万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10%以上的(含10%),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经劳动部门、经贸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
  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市及各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三)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
  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认真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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