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区、县(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
4、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底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区、县(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
四、强化再就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加强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
一是成立哈尔滨市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检查组,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教育、财政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发动全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参与职业技术培训;对再就业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培训成果进行审核,按规定拨付再就业培训补贴。二是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培训,并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向参加培训并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培训补贴。再就业培训贴补标准,原则上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执行,所需资金每年由市财政筹集解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均可享受一次性免费再就业培训。个人自找培训单位实现再就业的,给予300元学费补贴。三是开展创业者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市工商、税务、物价、金融、财政等部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开业策划、项目论证、市场分析、投资评估、信贷融资、经营诊断等咨询服务。
(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帮助和服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