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现场管理措施,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证道路畅通,保证指挥、抢险、救护车辆进出有序,预防和防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计划、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建设、规划、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调集起重等施工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参加抢险,为事故处理提供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八)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五、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
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由各专门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等;
(6)紧急安排技术专家等。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设备、设施)保障;
5.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通讯保障、交通车辆保障。
六、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并 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特大事故的新闻报道。新闻部门按照规定适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有关事故情况,新闻稿件须经有关应急救援办公室及市委宣传部审核。
(三)徐州市境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安委 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