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当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分管市长,并迅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应通知市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 应急处理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 路、水、电、气、通信等有关设施,立即组织河道、桥梁排险、疏通、修复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