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特
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徐政发[2002]130号)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的范围
本《预案》所称特大事故,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 含10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特大安全事故;
5.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徐州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 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经贸委、安监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 以及徐州军分区负责人组成。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下设五个指挥部:
1.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事故所在条线的分管副市长任指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局长,相关牵头部门和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专门办公室,由 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