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二)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
(四)结构、条文和法律用语是否合理、准确;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市政府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确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章送审稿涉及本市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条 市政府审议规章,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说明,与规章草案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经分管市长签署意见后,呈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在抚顺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抚顺日报上及时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