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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规章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八条 规章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
 (三)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本部门业务和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政府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报送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市政府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起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法制部门研究,报分管市长决定;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长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规章的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应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部门起草市政府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起草市政府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规章的立法依据对照表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就制定规章的立法依据、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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