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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局域网网络及公文信息传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局域网用户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防止造成数据丢失。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操作规定程序使用网络设备,不得擅自拆卸、移动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不得超越权限修改、删改计算机网络软件及相关设置,不得擅自对网络中存储、传输、处理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拷贝。
  第十二条 网络出现无法自行修复的故障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维修或经市局办公室同意后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以确保不危及网络安全。
  第十三条 联入局域网的计算机需更新和报废时,应报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对更新后的计算机进行网络软件的安装和设置。
  第十四条 局域网用户应通过局域网发布传输相关公文、信息等,与书面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通过局域网下发的公文及信息等不再书面发布;通过局域网上报的公文需同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呈报。
  第十六条 各局域网用户在局域网上发布公文、信息等,须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局域网上制作、传播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司法行政声誉形象的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封建迷信、色情暴力、教唆犯罪、歪曲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局域网用户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应于每个工作日及时查看、读取网上公文和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各局域网用户应按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收文办理程序,并做好网上接收公文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网络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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