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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局域网网络及公文信息传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
局域网网络及公文信息传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司发[2002]157号)


各区、市司法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局域网网络及公文信息传输管理暂行规定》已于二00二年九月二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计算机局域网网络及公文信息传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局域网网络(以下简称局域网)及公文信息传输的管理,保障网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入局域网的区市司法局、市局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局域网用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局域网的统一管理,各局域网用户应设专人负责联入局域网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局负责为局域网用户各安装一个局域网端口。因工作特殊需要,需增加端口的用户,应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市局批准后,由市局负责增设用户名称和权限,并安装局域网软件。
  端口一次性安装费和年度服务费由各局域网用户自行负担,由市局统一收取后缴市计算机服务中心。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局域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局域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局域网用户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七条 联入局域网的计算机严禁同时联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众网络。
  第八条 联入局域网的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或防毒卡,并定期进行升级、杀毒。不得将带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信息、资料在局域网内传输和运行。
  第九条 局域网用户必须使用正版软件。购买的软盘、光盘必须经网络管理人员查验并确认无毒后方可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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