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及相关文件;
(二)检查项目和内容;
(三)检查时限和标准;
(四)实施检查的人员。
第八条 同一机关对同一企业的常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超过一次的要报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实施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应当对下一级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避免上、下两级重复检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要请受检单位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受检单位信息反馈单》,并由受检单位将该单直接送达或邮寄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接到举报,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的,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限制,但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无端怀疑和编造企业有违法行为,并以此为借口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决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分别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同时报市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以及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公款旅游等,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凡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和违反本办法对企业进行超时限、超范围、超项目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和举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投诉和举报后,要认真负责调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