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委办发[2002]61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单位:
《关于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的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1月7日
关于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自觉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规范党政机关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种检查,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中省直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对企业的各种专项和综合项目的检查。
第三条 凡未经法律、法规确认的和国务院、省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对企业的各项检查,一律取消。
第四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的监督检查部门的审查、批准,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级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对企业的各种检查,必须报送市委、市政府授权的市监督检查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党群部门的检查活动一律报送市纪律公共行政纪检监察室履行审批手续并申领《党群部门检查工作审批表》;涉及行政执法的检查一律报送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履行审批手续并申领《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市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报来的检查计划进行严格审核,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实施联合检查。
第七条 各级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行政执法检查证和收费许可证,并如实填写收费登记卡。《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