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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失效]

  工商、公安、税务、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八条 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按规定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证》,再到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第九条 出租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证》时,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件;
  (三)出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条 出租人申请办理《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租房屋申请表》;
  (二)《房屋租赁证》;
  (三)出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发证的,应当核发《房屋租赁证》;不同意发证的,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能证明其产权来源合法有效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于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房地产权已设定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房屋租赁证》遗失或损毁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房屋租赁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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