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的通告
(杭城法[2002]75号 2002年11月12日)
为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环境整洁,保障城市居民人身健康和安全,创建无违法养犬社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决定在全市各社区逐步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擅自饲养观赏犬。自本通告发布后,凡擅自养犬户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视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1、主动上交犬只,并取得收犬机构(收犬机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理中心,地址:体育场路238号,电话:96310、85157974)开具的《收犬凭证》的;
2、自行宰杀犬只,并取得所在社区证明的;
3、主动到办证机构(养犬办证机构:杭州市市容环卫监管中心,地址:体育场路238号,咨询电话:85063102)办理《养犬许可证》或者到社区填报《养犬办证承诺书》的。
二、经批准养犬的养犬户,应当严格遵守《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除每天19时至次日的6时外,不得携犬出户遛犬。在允许携犬出户时间内,必须在准养犬颈部系挂办证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并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本通告发布后,擅自养犬户不按本通告规定改正违法行为的,除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捕杀或没收犬只外,将对养犬人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四、本通告发布后,经批准养犬的养犬户违反《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处罚。
五、对拒不配合犬类管理执法或者以隐匿、欺骗等方法逃避执法的,给予从重处罚;阻挠、妨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