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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物业管理公司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及装修施工阶段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的,每天应当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包括节假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规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
  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章搭建等违法装修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业主或使用人及住宅装修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违规装修的施工人员停止施工。
  4、加强知法、守法和履约意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遵守《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
  物业管理公司与住宅装修单位签订《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协议》。在住宅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对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责任人及时进行修赔。
  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装修单位的违约行为,可依据《协议》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装修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房产开发商或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依据《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住宅使用公约》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管理作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常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状况,督促住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有关的法规和约定,及时调解装修不当引起的相邻纠纷,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其整改。
  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劝阻无效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加强对违法装修的行政执法
  区县房地局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法定管理服务和义务等行为,应当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相应的罚款。对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条例》情节严重的,区县房地局可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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