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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
  1、加强规范装修行为的宣传和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条例》、《暂行规定》的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修住宅的管理职责,并制订《住宅装修须知》,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住宅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住宅装修须知》与本《通知》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同时,把《住宅装修须知》送达物业管理区域内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并签收。
  2、加强住宅装修前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及时告知《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不得擅自随意安置空调室外机和安装防盗设施等注意事项。
  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理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住宅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3、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当有业主或使用人已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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