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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修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合政〔2002〕187号 2002年11月12日)


各区人民政府筹备组、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民兵军事训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市年度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采取“政府负担为主、企业事业单位分担为辅”的原则实施保障。
  二、民兵训练经费用于年度城市民兵训练期间的补助、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办公、训练教(器)材购置、
  被褥拆洗、炊事员、教员聘请等开支。
  三、经费总额应当根据每日标准、上级下达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省财政拨付及区配套拨付的农村民兵训练经费总量等因素计算。
  四、参训人员日训练所需经费标准为31元。
  训练任务主要包括年度训练任务人数、天数和年度训练内容,以省军区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为准。
  专业技术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为30天,对口专业技术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为5天,民兵应急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为15天。
  五、训练经费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各负担50%,即:[标准(31元/天)×省军区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人数×省军区下达的年度训练天数-(省财政拨付的农村民兵训练经费+区相应配套拨付的农村民兵训练经费)]/2。合肥钢铁公司民兵训练经费由市政府解决。
  六、合肥军分区依据省军区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按照负担比例编制年度城市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经费保障计划(含训练人数和天数以及按各区分解后的训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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